论防水标准垄断的危害——暂停《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实施的建议
摘要:本文提出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在编制、审查、发布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和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说明了暂停《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提出建议的深刻背景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一2022,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一年多以来,由于《防水通用规范》本身的问题带来了全国性的违反《防水通用规范》事件(详见附件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为严重的是,《防水通用规范》在第6.0.2条第5款,防水工程质量核验的关键环节(验收前),没有任何防水功能要求,无法确保防水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导致无法保障防水工程质量,给工程投入使用带来渗漏隐患和风险。发布实施该标准后的防水行业普遍性渗漏、混乱不堪、良莠不分;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熟视无睹、充耳不闻、集体沉默,在防水行业乃至整个工程领域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诟病。
地下室防水渗漏现场(验收前)
《防水通用规范》是我国防水标准领域唯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本应承载国家和人民的期望,体现防水行业的先进技术和新质生产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然而,讽刺的是,由于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却严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还导致防水工程质量核验时没有任何防水功能要求,确保防水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无法保障防水工程质量,给工程投入使用带来渗漏隐患和风险,也不符合国家制定《防水通用规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和底线要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布实施该标准最终受益的是防水行业的企业资本以及代表资本利益的社会团体。回顾《防水通用规范》在编制、审查、发布和实施过程中,无视各种争议、建议与主管部门行政官僚不当干预审查,协助企业资本围猎消费者利益有密切关系,至于说质疑第三方评估审查是否受到干预?那些人参与干预?是否涉及失职渎职和利益输送等问题,希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情况,辨明是非。
《防水通用规范》正式发布实施前,2021年9月2日15家防水企业集体联名盖章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映该标准涉嫌垄断,随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于2022年5月和2022年9月29日反复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函督促审查,然而,经过反复审查后,发布实施该标准仍然导致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据测算,以2021年防水行业规模为基础计算,将每年新增加消费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约1200亿元),一方面反映了企业资本围猎消费者利益的坚强意志,另一方面凸显出主管部门行政官僚不当干预审查,导致原本第三方评估审查投票表决不予通过,本应该重新编制再进行审查的《防水通用规范》顺利通过审查的结果,也暴露出发布实施《防水通用规范》未适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义务的严重后果。
2022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防水通用规范》是否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除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得出第三方评估审查结论为:“没有明显不必要排除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容”。
然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9月29日回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其提交的第三方评估审查结果提出三条意见,经国家反垄断局综合研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和15家防水企业提交的《关于<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审查建议》后,却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没有对15家防水企业的诉求“审查《防水通用规范》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排除、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进行针对性的回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回函中进一步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落实自我审查的主体责任”,“应再增强第三方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详见附件二)。
2023年9月28日多家防水企业再次向国家反垄断局举报该标准涉嫌垄断,紧接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发布“关于启动《建筑与市政防水通用规范》修订前期工作的函”,但直至今日,关于《防水通用规范》存在的严重问题,何时完成修订前期工作仍遥遥无期,修编工作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甚至连修编计划都没有公布。
《防水通用规范》将继续带着这些严重问题,引领防水行业走向何方?面对继续实施《防水通用规范》涉嫌行政垄断、协助企业资本围猎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积极作为、迅速调查研究、尽快妥善解决呢?广大工程界人士和众多防水企业深感困惑和忧虑,为了促进《防水通用规范》的修编完善,避免继续实施导致全国性的违反《防水通用规范》情况发生,2024年5月22日19家防水企业集体联名盖章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函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暂停实施建议,期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引起高度重视,给防水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暂停《防水通用规范》实施的建议
建议的补充材料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防水逻辑分析报告
发布和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涉嫌行政垄断的分析报告
四、评论:中国的国家标准世界的强制典范
放眼全世界的防水标准,以欧美两大防水标准体系作为参照的140多个国家的防水标准,既没有采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做法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强制性排除、限制防水材料和防水做法的规定。
《防水通用规范》在防水工程质量核验时没有任何防水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将采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做法进行强制性规定,既不合理,也不科学,更没有必要,同时还阻碍防水技术创新,抑制先进防水新质生产力发展。
我国2022年发布实施带有技术法规性质的《防水通用规范》与英国1865年发布实施的交通法规《红旗法案》相比较,堪称21世纪世界防水标准领域中国版的“红旗法案”。《红旗法案》作为英国19世纪落后交通生产力,限制、打压先进交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事件,导致英国在机动车发展的国际竞争中失去领先的先发优势,已经成为全世界标志性的国际笑话。
同样,《防水通用规范》强制性规定施工图设计,必须采用在防水工程质量核验时没有任何防水功能要求的防水做法,限制、打压在防水工程质量核验时具有预防和阻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功能的防水做法(例如,单独采用具有工程结构裂缝自动愈合修复性能的防水材料的防水做法),完全违背了国家制定《防水通用规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和底线要求。在全世界防水标准领域都极为罕见,成为强制性保护落后防水生产力,限制、打压先进防水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范,实际上起到了愚弄广大民众的作用。我国发布实施的《防水通用规范》放在全世界防水标准领域进行比较,从发展的角度看,可能会沦为世界防水标准领域的国际笑话。
《防水通用规范》作为全世界防水标准领域唯一的全文强制性标准规范走向世界,要是在世界防水标准领域沦为国际笑话,给防水行业乃至国家蒙羞,那是我国某些防水企业资本野蛮无序扩张、为谋求不当利益,操纵强制性国家标准造成的悲哀和罪孽!
作者: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王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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