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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如何开展巡察工作?湖南省委巡视办主要负责人权威解答

发布时间:2020-11-22 10:20:59 来源:中国访谈网 责任编辑:张国军 阅读量:
近日,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规范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内部巡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日前,省委巡视办主要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湖南省委巡视办主要负责同志就《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近日,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规范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内部巡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日前,省委巡视办主要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和重要性。 答: 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组织建立到哪里,巡视巡察就跟进到哪里。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开展巡察,是推动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也是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的必然要求。制定《指导意见》有利于督促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做到“两个维护”,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党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几年来,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经省委同意已开展了巡察工作,另有10余家省直单位自行探索开展了巡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职能定位不够准、规范性和实效性不够强、全覆盖存在盲区等问题。经摸底统计,共有20余家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有开展巡察工作的意向。因此,亟须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对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加强规范。 问: 请您谈谈起草制定《指导意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 起草制定《指导意见》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突出政治要求。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制约巡察工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三是立足工作实际。充分考虑省委部委、省直单位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行业领域的复杂性、多样性,既提出规范性要求,又为各单位完善制度、创新实践留有空间。四是注重有效衔接。严格遵照党章,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我省实施办法相衔接,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巡视巡察配套制度相一致,其他法规制度已有的内容一般不在《指导意见》中重复表述。 问: 请问《指导意见》对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指导意见》强调,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作用,在省委领导下,强化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推动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湖南新篇章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问: 请您介绍《指导意见》适用什么对象范围? 答: 《指导意见》明确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一般应在省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同时,《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明确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需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和人财物统一管理;管理的直属和下属单位较多(原则上在10个以上);直属和下属单位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项目较多,权力集中、廉洁风险较大,行业系统监管任务较重。对于体量较小、没有下属单位的一些机关部门可以充分用好已有监督手段,不一定都采取开展内部巡察的方式。同时,《指导意见》要求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在开展巡察工作前,应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本单位(系统)的职能职责、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情况、存在的廉洁风险,以及开展巡察工作必要性和具备的条件、巡察机构设置和工作计划等,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展。 问: 请问《指导意见》对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巡察机构设置是怎么规定的? 答: 《指导意见》对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巡察机构设置作出原则规定。一是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党组(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党委)书记担任,这样更有利于强化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一般为党组(党委)副书记、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党组成员(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7人。
       这种设置参照了中央的模式,有利于领导小组履行组织实施责任,也考虑了我省省委部委、省直单位一般未单独设立机关纪委,机关纪委是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助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察工作的职责作出规定,有利于推动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贯通融合、形成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二是规范巡察办。《指导意见》明确巡察办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按照省委有关机构编制的精神要求,对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办的设置仅提出原则要求,即根据巡察监督任务,巡察办原单独设立的维持现状,其他部委和单位的可与相关内设机构合署办公,或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三是设立巡察组。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根据任务需要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一般由党性原则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确定,一次一授权,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这样有利于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发挥巡察“熔炉”作用。 问: 请问《指导意见》对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规范发展提了哪些要求? 答: 《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突出监督重点。牢牢把握政治巡察职能定位,聚焦“两个维护”根本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党组(党委)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紧盯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等整改情况。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发扬斗争精神,把发现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生命线,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精准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确保巡察工作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三是推进工作创新。坚持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统一,把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和巡察“回头看”贯通起来、穿插使用。
      探索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破解“熟人社会”监督难题,增强巡察监督实效。四是强化成果运用。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的落脚点,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压实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督促被巡察党组织从本级做起,切实落实巡察整改各项要求。强化整改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承担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巡察办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和汇总报告。促进标本兼治,加强综合分析,举一反三,堵塞漏洞,构建长效机制。精准用好问责武器,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问责追责。五是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我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巡察,建立完善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制度等配套制度。严守职责边界,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严禁以巡谋私、超越权限、跑风漏气等行为,加强巡察规范化建设。 问: 请问《指导意见》对做好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在组织保障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 《指导意见》专门对组织保障作出规定。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对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党组(党委)书记在听取汇报时要点人点事点问题,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在现场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汇报;党组(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及相关材料、巡察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工作规划、重要制度等及时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等。二是强化协调配合。明确要求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加强指导督导,建立健全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审计、信访等协作配合机制,推进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形成监督合力,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同时提出相关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对人财物统一管理、设在地方的相应机构开展巡察时,根据需要加强与所在地方党委巡察机构的协调配合,促进成果运用。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巡察干部选配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选配条件,选好配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建立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抽调优秀年轻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教育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严明纪律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巡察队伍。 问: 《指导意见》规定省管企业党委、省属本科院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意见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对此如何理解? 答: 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对相关企业和高校是否开展巡察工作不作硬性规定,相关党委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内部巡察工作。二是已开展巡察工作的相关企业和高校,不要简单套用党政机关巡察工作模式,应当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政治监督要求,突出职能责任,整合监督力量,注重巡察实效,抓好规范化建设。三是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省管企业党委、省属本科院校党委,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报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问: 请您谈谈省委巡视办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 制定印发《指导意见》,体现了省委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湖南省委巡视办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举措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调查研究、指导督导和专项检查,推动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巡视巡察监督工作格局。 (来源 三湘风纪)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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