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退化耕地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 09:04:19
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责任编辑: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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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退化耕地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甘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退化耕地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
开展退化耕地治理是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守牢耕地质量红线,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2022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继续支持退化耕地治理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工作成效,现将2022年退化耕地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提升耕地地力、推进耕地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针对不同区域土壤酸化、盐碱化问题,开展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加强科研与推广的融合,研究总结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应用,促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二、任务目标
在2020—2021年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基础上,继续在长江中下游、西南地区、华南地区等南方粮食主产区的严重酸化区域加强酸化耕地治理试点;在西北灌溉区、滨海地区和松嫩平原西部等盐碱地集中分布区加强盐碱耕地治理试点。每个项目县(市、区)至少形成1套适宜当地推广的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至少建成1个千亩以上集中连片综合治理试点区。每个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总结形成分类分区、切实有效、适宜推广的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体系。到2025年,项目区耕地质量提升0.5个等级,酸化耕地土壤pH值平均增加0.5个单位,盐碱耕地含盐量小于0.3%。
三、实施内容
(一)持续推进酸化耕地治理。继续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壤pH值小于5.5的强酸性耕地上开展酸化土壤治理试点,集成展示施用石灰质物质和酸性土壤调理剂、种植绿肥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因地制宜试验总结酸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
(二)持续推进盐碱耕地治理。继续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河南、甘肃、宁夏等8省(自治区),开展轻、中度盐碱耕地治理试点。结合排灌设施建设,集成展示施用碱性土壤调理剂、耕作压盐、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因地制宜试验总结盐碱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持续优化试点布局。坚持优续劣退原则,在退化耕地治理工作开展良好的项目县继续实施项目,必要时补充遴选项目县,并向地方政府积极性高、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工作落实到位、耕地退化问题突出的县倾斜。酸化耕地治理重点选择土壤pH值小于4.5的极强酸性耕地面积大的县,突出治理强酸性耕地和极强酸性耕地。盐碱耕地治理选择排灌设施完善的区域,鼓励各地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实施。
(二)细化编制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省级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指导项目县细化编制县级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区域面积与涉及地块、技术模式与实施措施、补助内容与标准、补助方式、操作流程、进度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切实做到方案可行,能够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继续坚持综合治理。找准土壤酸化、盐碱等发生的机理和主因,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探索工程、农艺、化学、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模式,统筹土、肥、水等要素,兼顾种植、灌溉、施肥制度,结合新技术新产品试验,不断总结完善适宜当地的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
(四)重点突出试点引领。以综合治理试点区建设为抓手,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辐射引领带动作用。试点区要区域集中连片、责任主体明确、主推技术综合、实施成效明显,并通过设立标志牌等加强宣传。围绕试点区周围设立项目辐射区,通过宣传推介、技术培训等方式,促进辐射区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推广应用。
(五)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技术指导,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技术攻关,充分发挥退化耕地治理专家组的作用,构建完善全国分类分区综合治理技术模式体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继续完善专家包片指导制度,保证每个项目县有包片专家,对初步形成的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提供技术支撑与把关,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推进项目统筹实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各炒一盘菜、共做一桌席”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耕地质量保护,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等项目统筹实施,协同推进耕地质量提升。
(七)加强效果监测评价。按照在项目区每1000亩采集1个土样的要求,继续做好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前、后取土化验等效果评价数据采集工作,对退化耕地治理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为科学评价项目实施效果提供依据。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解读退化耕地治理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退化耕地治理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项目具体负责部门、实施机构、责任人员,构建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进退化耕地治理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强化措施,加强指导,压实责任。项目县(市、区)要明确推进落实机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到乡镇、分解到田块,并加快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强项目实施跟踪调度,及时掌握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工作进度、效果评价等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县的监督管理,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要求,对项目县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利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促进项目管理信息化,进一步加强组织实施、进展调度、绩效管理、项目总结等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项目县,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年中总结报告等,于2022年12月30日前报送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绩效自评、专项效果评价等)。有关情况将作为省级党委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总结评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针对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深入实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3年总结做好准备。一是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工作成效。主要包括工作机制构建,如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宣传推广等方面;项目实施效果评价,重点突出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可从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展开;耕地管护长效机制构建,如项目实施3年退出后,土地经营者能否坚持治理及其原因分析、应对措施等。二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专家组以及专家包片制度的构建及作用发挥,如专家组名单、专家参与项目情况等;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体系构建及其作用发挥,如综合治理技术模式的操作手册编制、实施成本分析、推广应用情况及其效果评价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3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
开展退化耕地治理是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守牢耕地质量红线,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2022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继续支持退化耕地治理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工作成效,现将2022年退化耕地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提升耕地地力、推进耕地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针对不同区域土壤酸化、盐碱化问题,开展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加强科研与推广的融合,研究总结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应用,促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二、任务目标
在2020—2021年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基础上,继续在长江中下游、西南地区、华南地区等南方粮食主产区的严重酸化区域加强酸化耕地治理试点;在西北灌溉区、滨海地区和松嫩平原西部等盐碱地集中分布区加强盐碱耕地治理试点。每个项目县(市、区)至少形成1套适宜当地推广的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至少建成1个千亩以上集中连片综合治理试点区。每个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总结形成分类分区、切实有效、适宜推广的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体系。到2025年,项目区耕地质量提升0.5个等级,酸化耕地土壤pH值平均增加0.5个单位,盐碱耕地含盐量小于0.3%。
三、实施内容
(一)持续推进酸化耕地治理。继续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壤pH值小于5.5的强酸性耕地上开展酸化土壤治理试点,集成展示施用石灰质物质和酸性土壤调理剂、种植绿肥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因地制宜试验总结酸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
(二)持续推进盐碱耕地治理。继续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河南、甘肃、宁夏等8省(自治区),开展轻、中度盐碱耕地治理试点。结合排灌设施建设,集成展示施用碱性土壤调理剂、耕作压盐、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因地制宜试验总结盐碱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持续优化试点布局。坚持优续劣退原则,在退化耕地治理工作开展良好的项目县继续实施项目,必要时补充遴选项目县,并向地方政府积极性高、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工作落实到位、耕地退化问题突出的县倾斜。酸化耕地治理重点选择土壤pH值小于4.5的极强酸性耕地面积大的县,突出治理强酸性耕地和极强酸性耕地。盐碱耕地治理选择排灌设施完善的区域,鼓励各地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实施。
(二)细化编制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省级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指导项目县细化编制县级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区域面积与涉及地块、技术模式与实施措施、补助内容与标准、补助方式、操作流程、进度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切实做到方案可行,能够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继续坚持综合治理。找准土壤酸化、盐碱等发生的机理和主因,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探索工程、农艺、化学、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模式,统筹土、肥、水等要素,兼顾种植、灌溉、施肥制度,结合新技术新产品试验,不断总结完善适宜当地的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
(四)重点突出试点引领。以综合治理试点区建设为抓手,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辐射引领带动作用。试点区要区域集中连片、责任主体明确、主推技术综合、实施成效明显,并通过设立标志牌等加强宣传。围绕试点区周围设立项目辐射区,通过宣传推介、技术培训等方式,促进辐射区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推广应用。
(五)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技术指导,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技术攻关,充分发挥退化耕地治理专家组的作用,构建完善全国分类分区综合治理技术模式体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继续完善专家包片指导制度,保证每个项目县有包片专家,对初步形成的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模式提供技术支撑与把关,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推进项目统筹实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各炒一盘菜、共做一桌席”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耕地质量保护,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等项目统筹实施,协同推进耕地质量提升。
(七)加强效果监测评价。按照在项目区每1000亩采集1个土样的要求,继续做好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前、后取土化验等效果评价数据采集工作,对退化耕地治理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为科学评价项目实施效果提供依据。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解读退化耕地治理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退化耕地治理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项目具体负责部门、实施机构、责任人员,构建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进退化耕地治理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强化措施,加强指导,压实责任。项目县(市、区)要明确推进落实机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到乡镇、分解到田块,并加快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强项目实施跟踪调度,及时掌握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工作进度、效果评价等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县的监督管理,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要求,对项目县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利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促进项目管理信息化,进一步加强组织实施、进展调度、绩效管理、项目总结等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项目县,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年中总结报告等,于2022年12月30日前报送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绩效自评、专项效果评价等)。有关情况将作为省级党委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总结评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针对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深入实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3年总结做好准备。一是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工作成效。主要包括工作机制构建,如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宣传推广等方面;项目实施效果评价,重点突出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可从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展开;耕地管护长效机制构建,如项目实施3年退出后,土地经营者能否坚持治理及其原因分析、应对措施等。二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专家组以及专家包片制度的构建及作用发挥,如专家组名单、专家参与项目情况等;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技术体系构建及其作用发挥,如综合治理技术模式的操作手册编制、实施成本分析、推广应用情况及其效果评价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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