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案 | 审限批发,被突破的不止是审限,还有法治的底线
赵羽
2019年4月12日至今已逾22月之多,最高法第几次批准延期黄明案审限,连律师和家属都无从知晓,海珠法院只回复信访的商家用户:快了,快了!但仍无作出判决的迹象。最高法审限批发,下级法院久拖不判,一个真敢要,一个真敢给。刑事案件取保难,法院不愿主动取保,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有限。无论有罪无罪,被告人身体只要正常,就得先把牢底坐穿。有些案件得等到把人快关死了,才肯取保,如黑龙江民营企业家马彬、唐山企业家周广华。
审限批发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但确实是常见的现象。就黄明及其同案成员而言,在一审一次庭审于2019年7月30日结束后,海珠法院在规定的审限内无法下判,也未进行二次开庭,却是继续申请延期,而最高法的连批批复,相关的辩护律师及家属也从未收到延期通知,诉讼至今已达22个月之久。一审期间,黄明等人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总计已有一千余天,至今未能取保。庭审结束至今也已一年半有余,法院明知无罪,却迟迟不判,审限一延再延,无罪推定难得落实,被告形同罪犯。超期羁押,一至于斯。
极具讽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创设审限制度的本意,正是要避免司法机关过于拖延。
超长延期,有违审限制度初衷
早在1963年,两高一部《关于及时办理重要的现行犯案件的联合通知》就提出:“为了……把案件办得及时一些……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于现行案件,由于罪证明确易查,可以大体规定一个时限。”此后,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审限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提及审限制度时解释道:“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审判。因此案件审限既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
可见,审限制度的初衷就是解决久拖不判的难题,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在审限制度存废的争执上,主张废除审限制度的重要理由就是,法院可能为避免超审限审判而草草下判,损害司法公正。或许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留下了一个缺口,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无限制地批准下级法院延长审限,理由是“特殊情况”。
如果说黄明案法理、数理繁琐复杂,一次开庭无法就事实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和论定,再进入二次乃至三次庭审需要延期,本也无可非议,而海珠法院在一次庭审结束后,既不宣判,也未就案情二次展开法庭调查,而只是一味申请延长审限。
这就是当下刑事庭审令人玩味之处。延长审限的本意,是将时间用在庭前准备、调取证据、证人出庭、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促进庭审实质化,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然而现实中刑事司法实践是,个别无罪律师被相关部门勒令不得参与庭审、当事人被“工作”突击洗脑由无罪辩护转为有罪供述,申请参与旁听的商家用户及家属被警察“圈养”于法庭附近小学或者勒令即刻离开广州;辩护律师庭前会申请排除非法鉴定及调查报告,都被法院以“合法”为由草草驳回。
延长的审限没有用在庭审实质化上,究竟去了哪里?平日向有关部门反映案件情况,得到最多的答复就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无权干涉法院办案,那么延长的审限总不会是用于逐级请示、汇报、协调各方吧?
这个问题实在费解。庭审已经结束一年半有余,法院到底为何还需要报最高法予以延期?究竟是什么样的“特殊情况”,让海珠法院迟迟不能宣判?也想请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之后还要从事哪些活动,需要延长近两年还不宣判?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报最高法批准再延,究竟属于何种特殊情况,是否属于司法公开范围,该不该由司法机关告知当事人?
审而不判,直接言词原则作废
审限制度为人诟病的另一点,是“实际上使得法官穿行于各个案件之中, 审理活动的连续性被打断, 以致许多时候因为记忆的淡化不得不进行一些重复性的庭审活动”,“自由心证原则的内在属性必然拒斥审限制度的存在”。
与之对应的“集中审理原则”,则被认为是“保证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依其新鲜、准确的心证作出裁判, 避免因时间拖延造成记忆冲淡、认识模糊, 影响正确裁判。”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宗旨高度一致,保证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是以出庭的诉讼参与人当面、直接的言词陈述而非只以书面卷宗为依据。
二者是否存在冲突且不论。在黄明等人案中,庭审确实是一气呵成,基本符合集中审理原则所要求的审判程序直至辩论终结也不中断。问题恰恰是,在庭审一气呵成后,法院既不宣判也未再进入二次庭审,拖延了将近两年不进行最后的判决,法官还能记得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当面、直接的陈述吗?
由本案可以看到,被突破的不止是审限,庭审结束近两年仍不能宣判,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也无法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无法实现,这就说明,至少海珠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对待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而长达两年的审限延长,使得最终的裁判结果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远离了审判的“法庭”。
超期羁押,人权保障机能落空
自2018年5月8日黄明等人被广州公安抓捕至今,已经一千余天。在最高法几次(?)批准延期的十几个月中,黄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未能取保候审。
刑事强制措施的异化,早已是困扰中国刑事司法的顽疾。审限制度,原本是为了防止案件审理过于拖沓,有损司法公正及当事人权利。然而事与愿违,超审限案件的积压并未随着审限制度的确立告终,由此引发的超期羁押更被诟病良久。2008年最高法院修订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似乎收效不佳。
超审限案件屡禁不止,审限批发难辞其咎。以本案为例,庭审公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鉴定人已当庭供述,本身并没有鉴定金字塔传销的权限;还有工商部门出具的内容时间都漏洞百出的、既无领导签字、也无单位签章的调查报告。以此两份关键证据已完全失去证据资格,却依然遑论为定案依据,法院对此也心知肚明,本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却迟迟不予宣判。而黄明等人继续被羁押。
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是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一个人失去的自由和时间,永远不能被弥补。没有限制地延长审限,就是没有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地对待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赋予自己的权力,尊重全国人大的立法原意,避免多次批准延长审限致使审限制度虚化。审限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严格遵守审限制度,严防下级法院将《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用作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法外之刑,以彰刑事法律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之义。
“一次延期是三月,三月之后又三月,三月之后又三月,黄明案还需要几个三个月?”想问一句海珠法院,究竟要报请最高法几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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